上海好炫四股东被责令改正 对综艺科技业绩承诺到期仍未履行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五月
中国网财经12月20日讯 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黄义清、曹晓波、竺海燕、张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2014年5月,上述四人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综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150万元的价格将上海好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好炫)55%股权转让给综艺科技。四人在协议中对2014年度至2016年度业绩进行了承诺,若业绩未能完成,黄义清、曹晓波将进行业绩补偿。上海好炫未能实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2015年度、2016年度业绩,未履行的业绩承诺先后两次延期。截至目前,2015年度、2016年度业绩承诺仍未履行。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四人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江苏证监局责令上述四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原承诺。若限期不整改,将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8〕9号)规定进行处理。
天眼查显示,综艺科技及上述四人在上海好炫的控股比例分别为58.93%、22.33%、3.44%、9.9%和5.4%,其中,黄义清为上海好炫的最终受益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义清、曹晓波、竺海燕、张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黄义清、曹晓波、竺海燕、张阳:
2014年5月,你们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综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150万元的价格将上海好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好炫)55%股权转让给综艺科技。你们在协议中对2014年度至2016年度业绩进行了承诺,若业绩未能完成,黄义清、曹晓波将进行业绩补偿。上海好炫未能实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2015年度、2016年度业绩,未履行的业绩承诺先后两次延期。截至目前,2015年度、2016年度业绩承诺仍未履行。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原承诺。若限期不整改,我局将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8〕9号)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19日